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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推动,我国已经进入云计算时代。云计算服务应用例如云网盘、云音乐、云交通、云教育等等早已渗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其应用领域广泛,开发潜力巨大,产业竞争也愈演愈烈。云计算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离不开专利,而激烈的产业竞争则可能导致云计算专利的侵权。其中云计算发明专利存在着产品和方法专利两种类型。由于云计算方法专利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现有的专利侵权认定规则难以适用,因此本文将重研究其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规则。作为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案典型代表的西电捷通案的两次判决对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认定规则的适用模糊不清,证明我国的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出现瓶颈。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大致有传统直接侵权规则、共同侵权规则、间接侵权规则(分为引诱侵权规则和帮助侵权规则)等3种规则。在认定普通专利侵权时,首先是确定其权利的保护范围;其次是进行技术方案对比。当某单一主体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行为,即构成专利侵权。但是,由于云计算方法专利具有多主体分步实施特性,因此,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与普通专利侵权相比,侵权主体认定更加复杂、侵权责任界定更加困难、侵权步骤分离等。而这些特点使得我国现有的侵权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当多个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涉案专利的部分步骤,虽然在其相交互的客观情况下实施了所有方法专利步骤,但由于我国直接侵权认定规则以单一主体的全面覆盖原则为条件而导致此类云计算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无法得以侵权认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终确立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又需要以存在直接侵权为前提,共同侵权规则适用模糊等,都使得云计算方法专利的侵权责任无法得以准确认定,从而无法切实保护其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科技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慢,发展历时较短。因此,云计算技术虽然飞速发展,但对于其分离式侵权的研究却不多。美国作为云计算的发源国,其针对云计算分离式侵权认定规则的研究从最初“代理关系”到Akamai案再审结果中确立的新主控规则已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结果也更加成熟。因此,为了提高云计算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使我国云计算领域相关产业能够蓬勃发展,可以在借鉴其相关经验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专利侵权认定规则进行完善,使其既能适应于我国法律背景和相关产业发展,又能解决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我国应在不破坏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美国新主控规则,并对完善该规则的具体措施提出了意见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