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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现在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腐败涉及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国内。解决腐败问题的国际合作已经是必然的选择,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2003年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几十年努力的成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成为最全面和完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但是,现有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还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需要回顾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发展和实践,并展望今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本文首先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发展历程,讨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意义,概括并评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规定。其次,通过比较分析韩中两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践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各个国家履行和落实的情况。再次,了解对反腐败国际规范化的批判性视角,并通过分析,对现有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的若干问题进行反思。最后,把现有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成果和值得参考的批判性视角结合在一起得出结论,进而提出一些建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既是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重要成就,也是国际法领域的巨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前国际法的界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行以及落实按照各个缔约国的情况会有一定的差异,例如韩中两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和腐败情况的不同导致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行态度的差异。虽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仍然存在反对的意见。反对论者主张反腐败国际合作不能成为维护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世界秩序的手段,应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反腐败国际合作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与挑战,比如国家间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利益的冲突和现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西方发达国家偏向问题等。为突破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局限性,应该不断完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迄今为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了世界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与完善,然而国内法的发展成就也应该继续反映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只有通过这样的互动才能赋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新的生命力,保障反腐败国际合作及其实践中的持续发展。另外,我们需要改善对世界各国的腐败状况评价方式,需要积极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还需要加强区域性反腐败合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发达国家应该充分理解发展中国家的处境,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做好反腐败工作。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对反腐败问题保持主动的态度,积极吸收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并协助反腐败国际合作。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发展无疑有助于国际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