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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公司成立前交易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既有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又涉及到发起人、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对公司成立前交易的责任承担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发展出成熟的理论。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研究过于薄弱,导致实践中许多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上对公司成立前交易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较有深度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计三万一千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成立前交易概述。该部分阐述了公司成立前交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划分,希望对公司成立前交易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最后,将公司成立前交易分为两种类型:发起人协议和先公司合同。先公司合同是公司成立前交易最核心的问题。第二部分,发起人协议的责任承担。该部分分析了发起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与公司章程的关系,违反发起人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后指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应予完善。第三部分,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承担。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成立前合同的合同主体及其责任承担。在合同主体方面主要讨论了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认为应赋予设立中公司有限权利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在责任承担方面,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三种类型的合同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与其他国家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并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讨论了公司设立失败时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四部分,我国公司成立前交易的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在前文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发起人违约责任制度。扩大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对从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事务的人统一称为“发起人”(二)确立设立中公司制度。赋予设立中公司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三)确立发起人的相关权利。如发起人的利益报酬请求权和设立费用返还请求权。(四)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前交易合同的三种形态和责任承担机制。公司发起人以三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均为有效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赋予成立后的公司对合同的追认和审查的权利。(五)确立公司设立失败时,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原则。先对设立中公司清算,后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