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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自然资源损害事件不断发生。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主要针对环境污染导致直接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规定了民事责任,缺乏对受损害的自然资源的救济规定。鉴于此,本文尝试从现实案例出发,结合有关统计数据,对构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并对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思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全文主体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考察典型自然资源损害案件,对自然资源损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释。在总结了自然资源损害及其处理出现的新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将自然资源损害界定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发生了性状的不良变化、价值的不合理减损和自身功能的衰退。自然资源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对构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必要性分析。首先,自然资源损害的现实情况和特点决定了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具有特殊性。其次,阐述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现有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的立法基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念,注重对环境污染导致直接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受损害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再次,剖析我国现有法律对自然资源损害处理途径的缺陷。通过对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司法处理模式解决自然资源损害实践的分析,说明依据现有法律制度和处理机制无法对自然资源损害给予有效赔偿。最后,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阐明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需要建立相关保障制度,救济其可能遭受的现实损害。第三章对构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从理论依据层面观察,自然资源损害符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自然资源损害,作为受害人的国家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要求危害自然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运用私法方法保护公共利益。从制度基础层面观察,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自然资源损害可以充分发挥填补损害的救济作用;我国《宪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和实践基础;比较、分析国外有关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制度,学习、借鉴其合理的制度安排,对于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有启发、参考作用。第四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以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理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制度基础,借鉴国外立法中比较成熟的思想,提出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初步思路: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明确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坚持“填补损害,恢复原状”、“惩罚恶意,预防警示”、“平衡得失,限额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使赔偿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