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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成立条件的关键要素。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情节,是指基本犯存在、发展和变化过程中在程度或者数量上增加的某一或者某些情状与环节。加重情节具有特定的存在范围,与其他加重要素在立法规定上存在区别。加重情节被广泛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并因其在立法规定上的概括性与模糊性而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应当辩证统一地评价加重情节。加重情节在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但加重情节的存在是由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所决定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具有不可避免性,在罪刑均衡原则下具有合理性。清晰界定加重情节的性质并为其司法认定提供一定的判断标准,将有助于发挥加重情节本身所具有的良好功能,并使其存在的不足获得一定的弥补。有关加重情节性质界定的学说主要有定罪情节说、量刑情节说、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统一说,这些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罪情节是否具有区分重罪与轻罪的功能。由于重罪与轻罪的存在在我国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定罪情节具有区分重罪与轻罪的功能。定罪情节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但加重情节的性质应当是再诠释意义下的定罪情节。在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理论上,加重情节可以分为客观的加重情节与主观的加重情节,但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情节只能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所体现的事实情况,而不能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所体现的事实情况。因此,对于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判断标准而展开,但应当排除主观加重情节存在的可能性。同时,应当肯定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情节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但并不存在主观的超过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