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殊工时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应从事工作的时间不同于样榜性工作时间的情况实施调控的行为及工作,是以特殊工时制度供给为核心业务的系统管理。 长期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行为并未引起公共管理学领域较多的关注。但近年来,与延长工作时间有关,尤其是与特殊工时制度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及案件数量的增长,折射出的特殊工作条件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权之间的矛盾愈发难以调和,也反映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特殊工时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目前,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相应的司法解释和管理措施相配套。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在贯彻执行时已遭遇了多种问题,饱受非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往往遇到法律依据困惑、适用把握为难、监管处罚困难、审批制约落空等问题;特殊工时管理还出现行政执行不力、配备建设不足、业务经办不专业等诸多具体问题。由于特殊工时制度中的规则带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这决定了现有特殊工时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过渡性质,时至今日已亟需改善。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何改进特殊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管理模式的课题,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国外或其他地区有关特殊工时管理的考察研究表明,其特殊工时制度中的某些规则设定,和关于适用对象与判断标准体系的构建,以及实施特殊工时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参考。 因此,根据劳动立法和政府管理的主旨要求,在借鉴域外特殊工时管理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要完善我国特殊工时管理模式应:在明确总体思路的前提下,关键是重构特殊工时制度的内部规则,有必要构建特殊工时制度各种形式的适用情况和判断标准,同时加强特殊工时管理执行力建设和监督,实现制度设计与实施执行的衔接。本文着重提出了改善以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政府审批管理模式的总体思路和相关对策,还创新性提出了对于具备推行条件的地区或行业通过劳资双方协商的方式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模式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