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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部分提出了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的问题,认为权利的冲突不利于权利的正常实现,当权利的冲突起因于权利滥用之时,由于权利滥用行为所具有损害性,使得权利冲突具有危害性。本文所列的张钰事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来预防和解决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正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及其问题分析。本文案情部分详细地介绍了“张钰事件”的始末,也介绍了各界人士从各方面、多角度地发表了对该事件的看法与意见。本文通过对“张钰事件”的剖析,指出解决本案的焦点在于弄清:(一)关于隐私权行使的法律性质(二)隐私权的行使在什么条件下会引起权利的冲突(三)发生了权利的冲突,应该如何协调处理。同时,通过对法律实务界对“张钰事件”的观点的考察分析,并结合自己的观点,列出了相关的两个争议观点,即,一认为张钰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二认为张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属于权利滥用行为。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张钰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并引起了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预防这种权利冲突,关键在于明确隐私权的适用范围;解决这种权利冲突则在于制裁隐私权的滥用行为。第二部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问题的研究。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有关权利冲突的基本观点,认为权利的冲突具有经常性和不可避免性,还认为权利的冲突只在行使过程中发生;接着分析了隐私权与名誉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隐私权的滥用行为;此外其冲突的发生还需要建立在共同隐私的事实基础上,并在被冲突方权利互动之下发生冲突。其后又就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的发生的起因、基本特征、特殊性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第三部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的协调及其制度建设。本部分是对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的协调及其规则的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本部分,从隐私权与名誉权发生冲突的起因来看,只有禁止权利的滥用才能有效避免其冲突,而当权利冲突发生后,对隐私权滥用行为依据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以补偿受害人的名誉损失。考虑到传统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名誉权等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文章特别指出在此可以引入惩罚性民事责任,以弥补其缺陷。同时鉴于法律对权利滥用仅在基本原则上有禁止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具体处理规则,因此,笔者认为,在解决权利滥用引起的权利冲突的具体个案中,可以比照或转由按侵权行为规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