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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司体制的改革,公司僵局问题不断涌现,成为时下我国公司法律实务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之一。公司僵局主要表现为公司决策瘫痪、经营停滞、股东之间的人合基础丧失、公司资产流失、损失日渐扩大,其危害后果涉及到公司、股东、利益相关人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可见其波及面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因此,公司僵局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又一绊脚石,亟需提高警惕。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乃至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涉及到公司僵局的救济问题,不难看出,经过多年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公司僵局的救济路径已经开始构建。然而,在应对新形势下的多种挑战时,我国公司僵局救济路径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在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设计上就显得太过笼统,对一些制度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南。此外,对公司僵局的替代性救济措施规定也不到位,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僵局的一般理论进行介绍。科学的理论可以有效地指导实践,只有从概念、特征、成因这些基本问题出发对公司僵局进行良好的把握,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介绍域外法中公司僵局的化解。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通过对(主要是)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分析给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带来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之一,阐述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其存在问题。首先评析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后提出了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内容是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亦为本文的重点。本章主要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研究,找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确立了适用司法解散制度的审判指导原则,其次从多角度提出完善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鉴于域外多元化的公司僵局解决路径,结合本国国情,批判性地提出完善、建立司法解散的相关替代制度,即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预防功能、完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和建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