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变更与资格丧失贯彻了保险合同制定、履行的的全过程,因此对受益人变动制度的探讨尤为重要。本文大量采用了比较研究的分析办法,通过比较我国大陆保险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规定,同时又与民法基本理论相联系,在结合我国的保险实务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变动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文章第一部分第一章首先对保险受益人的基础理论作了简要介绍,以为后面的深入探讨打下基础。
文章第二到第四章则具体介绍了受益人变动的基本内容:受益人的产生、变更与丧失。文章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产生的主要方式是指定,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法定受益人这一概念,只是在受益人难以确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规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而不是简单规定由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文章大胆借鉴日本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的特殊规定,建议在一定情形下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文章第三章对我国保险立法中受益人变更的缺陷作出完善,明确了变更的的对象、变更的程序及效力等,特别弥补了实务中常出现的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问题。文章第四章则对受益人丧失资格的四点原因作了介绍,并对我国保险法四十三条规定的歧义,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厘清以明确受益权的归属。
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文章最后一部分第五章对开篇的两则案例作出分析与解决,针对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建议,主要包括受益人的存在范围、对非完全行为能力被保险人的保护、变更中通知与批注的效力等九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