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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以监管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目前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推出的各种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此提出若干监管意见。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具体结构为:导言简要介绍委托理财及其监管的由来、意义,撰写本文的原因和本文所要达到的研究目的等。第一章“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概述”。完善监管制度首先得对监管对象有准确的认识。本章首先通过委托理财概念的界定,指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典型的委托理财,应归于狭义委托理财的范畴,并就对本文所描述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作出界定。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受托理财的定义,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最后对金融机构受托理财进行分类。第二章“我国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监管现状”。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现状及其现行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得出这些金融机构受托理财具有共同性,但是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不统一,并进而分析由此导致的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挑战。现行分业监管制度导致对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监管重叠或缺位,监管标准不统一,也导致金融机构竞争的不公平。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不同于一般委托理财之处在于其可能加大金融体系风险,因此亟须对这种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第三章“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目前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明确,法律关系决定了金融理财业务的本质。只有对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才能对其进行统一监管。通过对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的辨析,指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应纳入信托法律关系,并按信托原理对金融机构受托理财进行统一规制。第四章“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监管法律制度的架构”。本章论述了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针对理财的混业经营趋势,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功能性监管体制。最后建议监管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把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并加强监管执法。第五章“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本章主要针对受托理财中重要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针对其市场准入、保底条款、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退出机制上提出了具体建议。最后指出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遏制金融创新,而是为了实现金融创新和监管的统一,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委托理财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