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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对其作出了不同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欠缺,条文过于粗疏,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极差。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考察,分析了缺席审判制度所依存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文章在最后探讨了缺席审判制度与撤诉制度之间的关系,以期对被告的诉讼权利给予全面和充分的保护。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分析了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考察。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美国、英国与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考察,指出我国与以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存在以下区别:“缺席”的含义不同;缺席审判的适用主体不同;缺席审判的启动主体不同;缺席审判的模式不同。上述内容为进一步分析缺席审判制度所依存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及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与缺席审判制度。我国与上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缺席审判制度的差异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的,从更深层次上来说,是制度所依存的诉讼理念的差异。诉讼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基石,缺席审判制度应当建立在辩论主义、平等主义、处分主义、程序公正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之上。第四部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缺席审判的制度缺陷和理论误区。制度缺陷是:整体上,我国关于缺席审判的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导致实践中适用率低;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原、被告区别对待,违背了平等原则,法院依职权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背了处分原则,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有违程序公正。理论误区是:把缺席审判看成是制裁手段,错误理解缺席审判的功能;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念;错案追究制中“错案”范围的扩大化。接下来提出了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改革的具体构想,在<WP=4>审判模式的选择上以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主,兼采缺席判决主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提出了十项改革意见。第五部分:缺席审判制度与撤诉制度。单独一项缺席审判制度不足以达到对被告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缺席审判制度应与撤诉制度相结合,赋予被告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在言词辩论期日,若原告缺席,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同时,被告也可缺席,经过一定期间后,双方未提出指定期日申请继续审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可因此达到终结诉讼之目的。第六部分:结语。总结了文章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