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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毫无疑义,司法改革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我国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要求。 司法改革是指包括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司法职能机构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协调、人财物的安排设定和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的建立。司法改革应该上升到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同等的地位,与经济、政治改革一样作为全局性根本性工作来进行。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存在三大弊端:(一)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二)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致使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第二,司法改革应当强调司法的权威性;第三,应当强化司法的统一性;第四,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第五,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 针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在具体措施上还应当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三)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四)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出并加以指正,就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在依法治国刚刚起步的今天,严格执行法律比任何人为地在法律之外搞所谓“创新”都重要得多;司法实践中任何活动均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否则,再好的愿望也会走向反面。司法机关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人们真正形成对法律的合理预期,法律才会受到人们的信仰,否则,法律将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性也将会受到致命打击,到那时,建设法治国家只具有口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