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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使我们现代生活的许多服务成为可能。无法想象,没有了电,世界将会怎样。也许这就是电力部门向公共政策提出了复杂挑战的理由。
几乎是一个世纪,世界上所有国家都视电力工业为自然垄断行业。电力的有效生产依赖于公共或私人垄断,但是必须服从政府对进入、价格、结构、普遍服务等其他方面的规制。这种由来已久的信仰源于电力工业中发、输、配、诸环节的经济与技术特征。但是变化正在发生,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进行电力工业的结构和规制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在可竞争环节如发电与售电引入竞争机制(此政策又称放松规制),同时对仍属于自然垄断的输电、配电环节进行必要的规制形式的改革(此政策被叫做重度规制)。
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其供给与需求的一些关键特征对是否以及如何改革电力工业的规制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天之内的不同时段,一年之内不同日期,对电力的需求都会有很大的变化,而且电力的储存成本太高。所以电力的生产与消费在每一瞬间都必须保持平衡。还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投资的沉没性特征,使电力工业成为自然垄断性产业,至少在输电、配电环节是如此。
发电与输电纵向一体化的传统做法,首要理由在于这种形式可以将投资与运行之间的互补性内部化于同一组织以及可能存在的公共品性质和外部性。电力工业由国家垄断经营则直接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有关,而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力工业不再具有完全的自然垄断性。从实践来看,可竞争的发电与售电环节可以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输电、配电环节分离出来。中国电力工业的结构与规制改革基本上遵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模式:潜在竞争环节在结构或功能上同自然垄断环节分离。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传统固定回报率、成本加成规制方式应让位于激励性规制形式(价格上限、标尺竞争、特许权竞标等)。当然,由于中国特有的经济、政治制度,改革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
理解电力部门的改革动因,毫无疑问首先要考察电力部门的表现。遗憾的是,电力部门低效率的根源在政府规制本身。人们对政府规制是回应市场失灵并从整体上提升社会福利水平这一点几乎深信不疑。但近来发展的经济理论如俘虏理论、寻租理论及利益集团理论都认为是厂商而不是消费者从规制中获益更多。
摆在改革者面前的问题,就是要促进发电侧的有效竞争同时改革自然垄断环节的规制方式以支持依赖于它的竞争环节的有效竞争。通过对电力工业基本特征的考察以及对电力工业规制改革原因的分析。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要达到上述目标,有两件事必须要先做。第一,构建独立的监管体系。第二,努力推动全国电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