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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作为新型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与包括高利贷在内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维护正常民间借贷秩序,必须运用刑法手段对“套路贷”行为展开规制。但是其行为特征和手段模式的高度复杂性,使得对其进行刑法规制面临诸多问题。首先“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高度混同,不易区分;其次证明犯罪的相关证据收集困难;然后法律适用上涉及罪名、罪数、共同犯罪等问题复杂,在理论与司法层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争议;最后针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缺乏统一的全国性刑法适用规则,刑事规则的制定现实落后于“套路贷”行为多发、蔓延的趋势。因此在把握其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探索对其进行有效刑法规制的手段显得刻不容缓。本文以“套路贷”行为模式为基础,意图探索出解决方案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6万字左右,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套路贷”行为模式进行分析。通过对现实中各种“套路贷”案件进行研究,抽象出其一般特点。主要包含五大行为特征:一是以便利的借贷条件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的人群;二是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金额;三是制造银行流水,伪造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民事证据;四是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债权;五是利用暴力、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强索虚构的债务。通过行为表征,明晰“套路贷”所具有的刑事违法性,为与普通民间借贷相区分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基于犯罪行为模式,归纳对“套路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所面临的司法认定困境。“套路贷”特殊的行为模式导致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时易与民事法律关系混同,存在犯罪行为不易发现、证明困难等问题。由于其手段的复杂性,在司法认定上对于涉及罪名、罪数、共同犯罪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第三部分针对“套路贷”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探索。主张分别通过主观方面所表现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方面的行为实质,准确界别“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立足于“套路贷”本身的犯罪行为模式,以既有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为基础,探索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中,涉及罪名、罪数、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问题的解决方案。主张在罪名认定中,基于受害人认识因素占据的主导地位,主要适用诈骗罪,并就其他罪名适用和主要的罪名竞合作出分析;在罪数认定中,对于订立债权阶段与索债阶段,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名范围内,主张重罪吸收轻罪,超过财产类犯罪范围主张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认为应当依据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不同组织之间的关系具体进行判断;在犯罪形态判断中,主张以罪名构成要件为基础,针对财产类犯罪罪名在仅仅订立债权而未实现的基础上主要成立未遂,在采取其它索债手段使得债务本身具有高度实现可能的条件下,成立既遂。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对“套路贷”进行有效刑法规制的法治建议。通过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制定法层面反对单独设立罪名,主张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并出台专门的全国性司法适用意见来统一目前各地出台的不同意见和导致的不同的做法;二是在司法层面,就办案策略、关系判断等提出具体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对“套路贷”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