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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动态的稳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使劳动关系的合理流动,优化劳动资源的配置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任务。我国目前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范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没有很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因此,借鉴他国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对于规范我国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文作者从比较法的角度,采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作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首先要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价值定位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劳动合同作为个别调整劳动关系的模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倾斜保护劳动者、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合理流动性和保障劳动自由的价值目标。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分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和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制度主要调整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间,在对方不符合劳动合同要求的条件下,劳动法应当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的不同,因此对过错性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的规定,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的界定。作者认为劳动合同过错性即时解除的过错主要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三种情形。劳动合同立法需要对其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它除了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预告外,还需要经过法定的预告期间。我们须对预告通知的性质、内容、形式、对象、送达以及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不足,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作者主张对预告解除权进行平等授权,还主张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应区分劳动合同的不同类型,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的长短和劳动合同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还应当规定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促进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经济性裁员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性裁员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某种程度上虽可以挽救困境企业,但会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影响社会的稳定。劳动法兴利除弊,从制度上对其进行详细规制是一个迫切的问题。作者认为我们可从《劳动法》和 《破产法》相衔接的角度,确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困境企业进行认定、确立合理的裁员标准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加强工会组织的干预力度、加强对被裁人员的保护以及完善我国的各项配套措施等等,来对我国的经济性裁员制度进行完8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以及叮 的加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也在发生变化,怎样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资源的配置作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作者希望本文肤浅的分析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所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