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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是由一国政府提供的保险或保证,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具有强烈的政策性,非盈利性等鲜明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性商业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创于美国,发展至今已形成分别以美国、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双边、单边和混合三种业务模式。中国以往的投资法以吸收海外投资为中心,因此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主要是配合投资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若干配套。近年来,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出现了迅猛增长,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因此,依据现实国情建立起更为完善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已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政府主办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体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目前的保险范围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几年来,得益于投资保险的巨大作用和国家政府的强力支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瞩目成绩。但是,总体来看,海外投资保险目前在中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应有的功能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发挥出来。现阶段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国内相关法律存在立法空白、保险的审批和承办均由中信保一方承办、与MIGA的衔接与配合的制度缺失、保险费过高、代位权行使缺乏相应制度保障等种种问题,因此,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章和资料的基础上,比照美国、德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对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认真的法律思考,并通过认真分析,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意见。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好的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驾护航。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并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介绍了该制度的概念、特点、作用、历史沿革以及其与国际公约的关系。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践,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作为重点介绍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践,具体分析了成绩和问题。第五部分在综合分析、认真进行法律思考的地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从尽快完成专门立法、改变现有审批及承保机构设置模式、改进海外投资保险的具体实务、加强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ICSID的合作,落实具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供一点借鉴。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