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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影响公司价值评估和财务决定的重要的“外部治理”。法律金融理论认为现代法律制度根据起源可以分为“普通法法源”和“民法法源”两大类,具有不同的股东权益保护水平,“普通法法源”的法律制度对股东保护程度较高。现有的文献大多只静态评估国家法律对股东的保护水平,很少在研究法律制度环境变化对股东保护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并购成为公司发展和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途径。根据公司治理趋同的理论,跨国并购中,收购方和收购目标所在国不同的法律制度能够引起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水平的变化,表现市场对公司股票估价上的波动。已有的研究针对跨国合并,由于目标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无法了解法律制度变化的长期影响。本文目的是证明不同起源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股东保护水平,法律环境的改变能够引起股东保护水平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长期存在。为此本文对1990年到2000年之间发生在37个国家的240桩跨国大宗收购的进行实证分析,比较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目标公司股价因收购而产生的短期和长期的超常收益水平,发现:收购事件中,普通法法源国家的目标公司短期超常收益要高于民法法源国家的目标公司;民法法源国家的公司被普通法源国家公司收购时,短期超常收益高于被民法法源国家公司收购;普通法法源国家的目标公司之后三年的股价表现一直优于民法法源国家的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股价的超常收益和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证实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及其所代表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决定了目标公司股票超常收益的差异。但本文并没有发现证据能够证明跨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转移对目标公司的长期营运具有显著影响。通过对公司财务行为分析发现,与民法法源国家的目标公司在收购后大幅削减其资本支出有关。通过跨国收购中不同法源对股东保护水平影响的事件研究,能为我国企业进行跨国收购行为和引入跨国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帮助,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