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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没有改变民族国家在当代国际政治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全球治理规范不会像玛莎·费丽莫认为的那样一帆风顺地完成从缘起、扩散到内化的生命周期,而是从缘起阶段开始就受到权力因素的强烈影响,并在完成扩散之后因为民族国家利益的冲突而陷入危机,最后进入漫长的改革阶段。因此,全球治理并没有真正带来全球社会,国际社会仍是当代国际共同体的最真实写照。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它以民族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维持共同体存续的共有观念为纽带,因此民族国家只能在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的艰难平衡中内化全球治理规范,其中民族国家的自我认知起到了决定作用。这里的关键在于,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具有道德属性与权力属性的内在张力,而民族国家的权力大小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当这两种权力结合在一起时,全球治理规范的作用就只是为民族国家提供可选择的清单,但是否内化规范的最终决定权却在民族国家手中,这一点在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并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一项基本规范,即各国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少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一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内化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真正践行了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即将依赖化石能源的传统发展方式转变为低碳经济发展方式。对于国家利益认知的考察也应集中于经济利益,而与此规范直接相关的国际体系则是国际能源体系。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缘起于19世纪初期,以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为标志完成扩散,但也开启了缔约方就如何具体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激烈争论,因此带来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生命周期中的危机。经过十年艰苦谈判,以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为标志,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终于度过危机,但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评估报告再次确认了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及其巨大危害,从而使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进入到改革阶段,即谈判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实施问题,其中两大核心障碍就是如何为发达国家设定新的约束性减排指标和发达国家如何履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与技术的义务,因此博弈仍在继续。 与此相应,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到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生效正面对迅速摆脱贫困的国家需要,因此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就成为此阶段中国的首要利益认知。同时,在刚刚摆脱体系外身份的背景下,中国明确将自己定位为后发国家,即需要尽快融入国际体系以获取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促进国内发展。在国际能源体系方面,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的经济低迷降低了石油需求,因此该阶段世界石油价格明显处于较低水平。在这三层变量综合作用下,中国在该阶段对全球气候谈判基本处于一种从众状态,主要目的还是借此尽快改变体系外国家身份和争取国际援助。在国内层面,中国虽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但这只能视为转变国内发展方式战略的起步。在此情况下中国没有完成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内化。 进入1995至2005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危机阶段,中国的国家需要已转变为享有更高质量的社会发展水平,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成为此阶段的首要利益认知。但转变增长方式不等于转变发展方式,因此中国在该阶段前期虽已实施许多改善经济质量的政策,但在执行中依然将增长速度置于质量之前。然而在该阶段后期,中国在国内发展瓶颈制约下开始真正关注经济增长质量问题,并为之后彻底实施转变国内发展方式战略做好了准备。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通过积极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逐渐形成了负责任大国的自我身份认知,意识到在国力增强同时应当承担力所能及的国际责任。而该阶段世界石油价格在“9·11”事件后明显走高,这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利益认知和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一起使中国在该阶段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表现出明显的徘徊特征,即在前期犹疑不前,但后期却积极参与。在此背景下,中国在该阶段末期开始初步形成转变发展方式战略,为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做好了准备。 进入2006至2011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改革阶段,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四,但总量增长背后隐藏的却是一系列发展问题,因此中国在此阶段的国家需要已是切实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就成为此时中国的首要利益认知。而伴随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中国开始逐渐认同了新兴国家这一身份定位,其含义就是国力日渐腾升,但同样面临许多发展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以争取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同时,该阶段国际能源体系的显著特征是世界石油价格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而持续大幅波动。在这三层变量制约下,中国从该阶段末期开始已全面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并在国内正式形成转变发展方式战略。在此基础上,中国基于日渐增长的经济科技竞争力和传统环境哲学与现实发展成就的道德感召力,有可能为塑造未来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国际谈判虽然对于中国具有一定“教育”作用,但只是为中国内化规范提供了可选择的清单,而中国内化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根本原因还是中国对自身不同发展阶段国家需要的利益认知。在此基础上,中国有可能对改革中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进行塑造,此时中国已不再是被国际社会建构的被动学习者,而是能够反过来建构国际社会的规范创造者,这正是中国除巨大经济成就之外为世界做出的另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