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从业禁止,是人民法院对特定犯罪人做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刑事从业禁止具有附随性、酌定适用性和有效性等特征,是法制不断发展的产物。刑事从业禁止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是对再次犯罪危险的重点预防措施,它不属于新设的刑罚种类,也不是资格刑,而是属于保安处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从业规定相比,除了法律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目的不同、适用程序不同,它还具有更高的强制执行力,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人民法院从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定罪处罚。同时它也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主体必须为利用了所从事职业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违反职业义务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二是必须以被判处刑罚为前提,三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来决定。刑事从业禁止通过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行政从业禁止的规定相结合,以更有效的方式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作为刑法的一项新规定,其在司法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从业禁止、刑事从业禁止的执行问题如何落实、对刑事从业禁止决定有异议的救济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究。全文共五个部分,约30000余字。第一部分是对从业禁止基本问题的概述,主要包括从业禁止的概念、特点、刑罚论基础几个方面;第二部分详述了学界关于从业禁止性质的不同观点,论述了我国从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性质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第三部分对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进行了区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主体要件、核心要件与实质要件;第五部分是关于从业禁止在执行中一些问题的思考,分为从业禁止的提起、宣告及对从业禁止决定有异议的救济方式,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对如何落实从业禁止的执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