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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类型、表现形式等发生了变化,夫妻财产在结构上呈现多元化趋势。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典型代表,和有形财产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受到“宜粗不宜精”立法思想和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交叉所引发的冲突等因素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共有知识产权在内容规定上不够明晰,忽视了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与经济利益的差异,离婚时在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割上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急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法律保护的重心是其中的财产属权,这就为知识产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提供了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确权时间和法定保护期限反应了其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品从创作完成到权利取得、收益获得之间存在着时间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在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时,考虑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时间差的特性和权利取得时间等特性,对解决权利归属和分割问题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忽视了知识产权创作、确权、和收益之间的时间差;对知识产权人身权的归属缺乏明晰的规定;混淆了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概念;分割规定过于简单;可期待权归属未作出规定;由侵权引起的权利义务承担没有划分。明确知识产权中哪些权利可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知识产权的前提。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理论上有财产权益共有说、知识产权共有说、个人权利说和知识产品共有说等诸学说。相比较而言,知识产品财产权益共有制度更加合理,其考虑到知识产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特点,平衡了夫妻双方的而利益。夫妻在分割知识产权时,除了遵循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外,还要遵循特殊原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比例分割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配偶贡献分配原则等。知识产权分割方法上,根据夫妻共同共有知识产权、共有知识产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属于夫妻一方享有三种情形区别对待。根据知识产权人身性和财产性相分离的原则,细化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应属于创作人,不发生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成立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夫妻对共有知识产权的分割,.既包括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包括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的分担。基于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收益的追偿制度、配偶家务补偿制度等,是完善夫妻知识产权分割制度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