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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俗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利益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全面发展、出口贸易等都能产生影响。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曝光,引发了全民热议。“瘦肉精”、“毒奶粉”等事件无一不冲击着消费者心理承受底线,也同时反映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在2009年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在此之前,我国一直采用两套食品安全标准,一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另一套是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但也就是因为两套标准,造成了我国现在众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这样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同一食品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得出的答案就有可能不同,生产者不知道该参照哪个标准,消费者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购买。因此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出现推到了这一混乱的局面,将食品安全的标准重新定义,所有的生产者按照各自相关的产品进行生产,百姓可以放心购物。并且,《食品安全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重新整理,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统领质监部门、公司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自身的职责,分别从养殖种植、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全面协调。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从理论上看,这套法律确实是深思熟虑的结晶,但是在操作性上是否可行还有待于商榷。这也确实说明,我们的监管存在很大程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是一个受多重因素影响的问题,其的解决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本文以食品安全法律主体为切入点,将监管主体分为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国家的监管部门是当之无愧的监管主体,本文所涉及到的管理主体是社会团体、消费者及生产经营者。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要力量,同时发挥民间非权力力量的自律能力和管理作用,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本文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参考意见,希望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提供帮助。本文结合采用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分三部分探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进行分析。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首先介绍了当前的食品问题的背景,列举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并对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食品安全的概念已经从过去的标准上升了一个层次,人们的食品要求也上升了质的高度,需要有新的法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保障人们的利益。其次的第二至第五段分别对政府部门、团体机构、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从现状、地位、作用、所存在的问题以经济法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主体提出了建议。其中政府监管作为重点,政府即是监督主体,又是管理主体,但我们现在的政府监管存在大量的缺陷,例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未健全、部门职权的冲突、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监管、监管主体权力责任不对等、监管环境问题等等。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问题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主体,重新划分权限保证每个监管阶段都能够无缝隙的连接,食品监管得到完整监管;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有行政惩罚,还要有刑事惩罚。并且受到惩罚的不仅仅是生产者、经营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政府管理部分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做到公平公正;其他民间非权力机构也必须发挥其自律与监督职能,将食品安全的法律主体转变成多方参与的系统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