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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安全措施,是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和福利制度,包括城市社区的保障和农村社区的保障。但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格局,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深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紧迫,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值得高兴的是,“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事实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特殊性,在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与所处时代的特殊性,以及这种改革制度自身的特殊性。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研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着力点决不能也不应仅仅停留在解决物质生活层面上,同时还应该注意将法律所赋予农民的基本权益纳入其中。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为指导,具体运用了制度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农村法律基础服务的特质分析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当将法律基础服务纳入其中。
本论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界定了社会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涵义,并对它们各自的内容涵盖进行了阐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部分构成。而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乡、镇和村)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或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通过社会保障与法律援助的产生背景、定义、性质等因素的分析,说明两者既具有共通性,也具有差异性。套用数学上的语言就是: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并不是“子集”关系,而应当是“交集”关系。
正文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保护主要是由于以下四种因素的制约: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服务的高消费性以及农村法律服务主体的量少质弱。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法律基础服务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正文第三部分为理论借鉴,即通过世界先进经验介绍和中国古代思想借鉴,分析法律基础服务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如何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对法律基础服务的观念转变、法律基础服务的目标定位、加大对广大农村群众的普法力度、落实法律基础服务的资金来源、法律基础服务的人员配置以及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等各个方面来有效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选择“将法律基础服务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探索”为题是因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问题。本文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机,以农村社会保障作为契入点,重点剖析法律基础服务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