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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5日,河北省定向发行了350.13亿地方政府债券,拉开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序幕。自2014年8月新《预算法》颁布后,国务院、财政部急锣密鼓地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具体规范,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在16万亿元,预计负债率为86%。在该背景下,笔者对地方政府债务展开研究。地方政府债务为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对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2014年新《预算法》颁布前,地方政府债务一直处于“脱法”状态,随着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一触即发。新《预算法》颁布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被纳入法制化轨道,然而,仍然存在相关规范执行操作上的问题,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行地方政府与中央分税制度不合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的缺失等等。本文从地方政府债务之债权人角度出发,认为当前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地方政府一方为中心,目的是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之债权人方面,相关规范涉及较少,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对地方政府债务之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文章在尊重其他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分析地方政府债务之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从债权人权益保护现状入手,分析该现状存在的原因以及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地方政府债务属于公法范畴,理论界对于公法私法化的研究已取得丰富的成果,将私法领域的制度运用到公法领域,吸收私法制度的有益成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之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大有益处。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借鉴,最后给出了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背景下,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和构想。期待用法律手段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