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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本文研究的内容为消灭时效范畴的若干法律问题。 研究消灭时效制度的意义:一是为了维护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二是弥补权利的缺陷。促使人们有权利要及时、尽快地行使,防止权利的睡眠,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就不再予以强制力的保护;三是避免证据灭失。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会导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会很难证明。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就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不受法律保护,即以诉讼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消灭时效制度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多年来,理论界对此制度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司法实践也使之不断丰富。但是,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颇具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以使之完善。 本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绪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消灭时效的一般理论的研究、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对国外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对我国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另外,提出了与本论文的研究相关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是对于消灭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的全面阐述。围绕本文的基本观点,对于消灭时效制度的意义、历史沿革、价值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为研究实际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章 是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研究,重点结合研究目的和我国实际,进行了对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四章 着重分析了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如,消灭时效的客体范围不明确、消灭时效期间规定不合理、消灭时效的效力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