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责任国际私法制度研究 ——以海牙公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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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儿童监护”到“父母责任”,这不仅仅是从词语上的转变,更多的则是映射了家庭法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随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出台,各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理念已经从“父母本位”发展至“子女本位”。各国在联合国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推动下所做出的一系列立法上的变革,无不体现出立法的基本宗旨不再是传统地以父母权责为重点,直观地表明各国承认和尊重对儿童的权利保护,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实施和适用。本文以海牙系列儿童保护公约为切入点,分别从父母责任制度的基础法律问题、父母责任制度在海牙公约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完善父母责任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与启示几个方面,以期通过国际私法角度对父母责任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推动完善相关内容进而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第一章主要是理清父母责任制度的基础法律问题。首先是从儿童含义界定入手,父母责任制度的实质是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界定儿童含义后对儿童权利类型进行了划分;其次是对父母责任进行法律界定,主要是包括对于含义的界定并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阐述其含义、梳理父母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最后对规定父母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律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通过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国际条法律文件,表明有关父母责任的国际前沿发展。第二章介绍在海牙系列儿童保护公约中父母责任制度的具体体现。依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系列儿童保护公约的共同特点,从司法管辖、法律适用、承认效力以及司法行政合作四个方面方面来阐述父母责任的制度体现,由此确保儿童的权利能够得到制度落实。第三章分析父母责任制度在海牙公约中的不足之处。首先分析父母责任在海牙公约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然后分别从内涵界定、管辖权冲突、适用范围困境以及承认效力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其次是对于特定的海牙公约中存在的个别规范问题进行探究,包括跨国收养国籍问题、特殊的跨国收养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跨国代孕监护问题。第四章针对海牙系列儿童保护公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进而思考父母责任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拓宽公约影响力、重视公约履约机制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借鉴欧盟家庭法制度是对公约进行完善的主要方面。父母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虽有一定的发展和体现,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整而独立的亲子关系法律制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未明确,与国际条约的融合尚未形成,因而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父母责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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