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联公司由于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形成规模效益等诸多优势,成为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关联公司间控制从属关系的隐蔽性使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刻面临受侵害的风险,这种风险又因关联公司破产转化为实际损害。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在判例法中主要以实质合并与衡平居次规则的适用来实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初步确立以实质合并、衡平居次规则为框架的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但在制度上存诸多不足。故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急需完善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关联公司进行界定与分类,提出关联公司破产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总结关联公司破产具有破产企业集团性、破产原因一体化适用以及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后分析了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的现实需求及主要理论,并提出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应当遵循公平清偿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第二部分,分别从制度和实践上分析我国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单一、衡平居次适用范围过窄、利益补偿规则缺失等不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现有制度的不足保持着总体一致性。第三部分,总结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域外经验,美国作为实质合并与衡平居次的起源国,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多样,衡平居次适用范围广泛,为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提供了较为系统的保护措施。德国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补偿规则的法律规定,使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从属公司破产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现有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应建立实质合并适用的二元化标准、扩张衡平居次适用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利益补偿规则,以完善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应当包含:法人人格混同标准和债权人受益标准。衡平居次的适用情形应当进行扩张,包括存在不当利益转移行为、作为实质合并的缓和替代措施以及提高重整成功可能性三种情形。引入利益补偿规则应当明晰利益补偿途径以及与其他规则的适用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