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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并承认了检察机关在排除程序中占据的主导地位,这样就确定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规定内容的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操作规范则未作出严谨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运行颇为艰难。据此,本文从完善新规和检察机关实务的视角出发,对于检方该怎样合理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本文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具有的内在性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只是顺应了时代的需要,而且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解读了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以及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的价值取向与制度价值。从学理上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明确了该规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正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检察机关的三大业务部门即自侦、侦查监督和公诉必然会受到挑战:包括自侦部门的定位及办案模式理念,侦监部门审查证据的依据、排除的标准,公诉部门的证明标准等方面。本文指出了检方被新规则的影响的方面。然后则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实中不便运行的原因。包括违法手段规定范围的不明确,程序的操作性不强,辩方被强制性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的潜在性的危机及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后续程序绵软无力。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立,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备造成的。本文为检察机关更好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建议,从三个方面: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视角,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为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做出的变革,一一提出并解决了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进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良好的运行,并且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