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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的安全、有效发展。但目前在我国实践中,由于公司违法、违规等不当担保的产生乃至漫延,使得部分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不仅不能化解市场风险、有效保护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反而加大了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经营质量,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市场经济交易秩序与安全。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担保发展过程的分析,揭示了公司不当担保的危害和成因,试图寻找一种既能规制公司担保行为风险,又能充分发挥担保市场制度促进功能的改进对策。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目的和价值等基本内容。论文的正文由第二、三、四章等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第二章是对公司担保相关理论的介绍,以界定本文探讨的相关制度背景,肯定了担保对于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性,分析了公司担保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是对全文内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本文在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历史及现状的描述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若干案例,认为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风险主要体现为:第一、我国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呈现区域性、连环性的特征,具有债务扩散和风险放大的效应,整个债务和担保链条上的一环出现问题,其影响将沿担保链扩展至其他公司,甚至网状传到至整个担保圈,导致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内的企业均出现支付危机,直接威胁市场的稳定,并最终形成巨额的银行坏账,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第二、由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形成了一种或有负债,将对提供担保的带来法律风险及财务风险,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必然引发诉讼,提供担保的公司可能因此陷入财务危机,甚至被申请破产重整;第三、而公司对外担保如遭受损失甚至陷入财务危机,公司股东将成为担保行为损失的直接承受者,特别是对公司缺乏控制能力的中小股东将被动地成为公司担保行为风险的承受者。而造成以上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事实上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大股东意志,形成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顽疾之一就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控股股东通常通过所谓的“掏空行为”(tunneling)和“支持行为”(propping)直接干扰和破坏了股东大会原有的意思形成与传导机制。最后,我国部分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生关系,地方政府得以直接或间接地介入或影响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本文在分析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制首先应坚持公司自治的原则,将公司担保视为公司自身事务,由公司依据自身利益进行抉择,国家公权力应退出对公司是否可以提供担保的强制干预,转而从公司决议程序、公司外部环境等方面确保公司决策符合公司自身利益,并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手段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管。使公司担保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限制超额担保、违规担保的产生,从而降低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保障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具体到制度层面,应从公司内部治理及公司行为外部管制的双重角度,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对相关风险的规制机制。认为对公司担保行为风险的规制应建立在公司自治基础之上,侧重于对公司担保决策形成过程的规制和外部环境的改善,来降低公司违规或超额担保行为的发生频率,从而降低担保风险,具体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管制两个方面。在内部治理方面,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行为发布独立意见并贯彻公司担保利益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外部规制方面,应强化行政规制,强调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信息披露和行政监管,扩大司法干预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公司担保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都将会限制不当担保的产生,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