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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和约束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已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要求。上世纪初期,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主体侵权的机会和可能性在进一步增大。而行政不作为行为,就是行政侵权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虽然在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许多民众提出建议,希望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扩大,将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写入法条,但是经过最终审议并未得到通过,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情况较为复杂,理论研究仍不成熟;第二,我国在行政赔偿实践过程中,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适用存在着许多的困难。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以法定职责作为前提的,并且行政主体必须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不作为侵权不仅是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一种行为过程和事实状态;在我国,行政不作为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是行政侵权的对象;必须澄清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行为主体、要件、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从无到有是行政法学的重大进步,但是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许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值得进一步研究。而本文中拟以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立法现状、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建议,介绍了西方行政法制发达国家实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实践经验,最后,笔者提出了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办法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方案,希望能够对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一定借鉴作用。本文首先从第二章开始在学理上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分析,阐述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表现形式。其次,在第三章中简要介绍了国外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概况及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发展,并提出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再次,在第四章中详细论述了行政不作的各种要件等,包括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行为要件、损害要件、因果关系等。最后,在第五章中笔者给出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落实方式和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