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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自20世纪末兴起于欧美以来,迅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变革。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注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这一理念和制度不仅对于立法审判有着重大意义。对于刑罚执行改革,尤其在当前监狱执行刑罚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诟病有着积极的作用,将对提高监狱刑法执行运行质量,端正监狱刑罚执行指导思想,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实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把恢复性司法引入监狱刑罚执行中,在西方一些国家已从理论探索迈向具体实践尝试。比利时、英国、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己尝试将监狱建设成为恢复性监狱,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全面渗透到监狱的日常运作、管理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中,包括罪犯个人服刑计划的制定、矫正教育项目的设计、诉冤和纪律惩戒程序的执行等各个方面。在我国,有学者也提出了建设恢复性监狱的设想和建议,在我国监狱系统已经有了某些恢复性司法措施或做法,但有意识地、系统全面地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程序应用于监狱刑罚执行中还未有过。本文从梳理恢复性司法源起、概念和特点出发,对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程序、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需要解决和避免的问题,并就如何在监狱刑罚执行改革中运用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探索,尤其在完善减刑和扩大假释制度,构建罪犯与受害人调解会商机制,建立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设想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