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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立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整合内部市场,以便促进经济的发展,为此,欧盟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消除内部市场的壁垒,包括财政性障碍、实质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从而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这四大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Weatherill?Stephen&?Beaumont?Paul,?1993,?p.23-25)。作为商品的一部分,食品的流通最初是在共同农业政策的主导下,从农产品的跨境流通开始的。伴随着着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各类加工食品和食品制品的自由流通也成了内部市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就食品的安全监管而言,一开始就是由成员国自行负责的,由此不同的监管措施不可避免地成为了食品自由流通的障碍。此外,《欧盟条约》第30条也对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做出了例外规定,即出于公众健康的保护,成员国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只要这项措施有合理的依据。由于这一例外性的规定,当关税、配额这些壁垒日益受到限制后,成员国更趋向于借食品安全这一隐性的非关税壁垒来保障自己的贸易利益。对此,欧盟层面的工作重点就是要消除这一贸易壁垒,以协调统一的方式确保食品的自由流通,例如对卫生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统一立法、对食品的跨国流通通过法院判例确定相互认同原则等。然而,食品的消费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各国针对食品采取的监管措施不仅需要保障食品的流通性也要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尽管如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欧盟层面对于食品的关注重点都只是基于共同市场建设的需要。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公众健康问题也开始在欧盟层面受到重视,尤其是1996年爆发的疯牛病危机,更是直接导致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发展至今,食品安全已经作为欧盟议程的一个重要议题,并日趋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政策。针对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这一发展和改革,本文的主旨就是要探讨欧盟是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日益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从而确保整个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最后,在此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结合中国《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和实施来讨论欧盟经验对于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