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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促使人类干预自然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展,而伴随着人类巨大收益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律对环境恶化提出挑战的回应,发生在二十世纪60年代。此后,国际上相关条约陆续订立,各国国内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亦逐步建立。自1978年以来各界一直循着国家责任的思路考虑有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然而由于存在法律以及实际操作上的困境,在该领域追究国家责任不具可行性。近年来,跨界损害责任的私法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为了给私法化机制的引入寻求理论支持,探究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私法本质成为必要的路径。本文运用了类比分析和理论与案例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跨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设定、责任归责及构成的确认以及责任的承担整个过程系统地探究其私法本质,以期实践中该类责任的发展能吸收更多私法的精神,对环境保护事业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分三章。第一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制度及其私法影响的分析。首先对跨界损害以及跨界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论证,然后依据国际立法和争端解决实践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对该责任进行分类,而后在私法原则和规则层面寻找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渊源,借此得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化为该领域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并且“公平原则”贯穿了制度设定过程。同时,该制度又借用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理。第二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归责与构成要件及相应的私法影响的分析,第一节首先论述了国家承担责任的归责为严格责任原则,而后从自然法、私法归责原则以及罗马法角度寻找该领域归责原则的私法依据。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国家为私主体行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民法“公平”原则和民法侵权构成法理对其的影响。第三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承担及其私法影响的分析。第一节论述了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正是借鉴了私法中雇主责任、监护制度的法理,而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则恰是“公平原则”的表现和民法规则的再现。第二节首先论证了损失分担模式的构建,然后根据雇主责任、不当得利制度分别探讨了管理人、受益人分担损失的私法依据,并在民法立法例上找到了相应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