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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即是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认罪是一种多发现象。依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这些认罪现象进行不同分类。一是按照时间顺序划分,认罪可以分为罪中认罪和罪后认罪两种情况。二是按照诉讼时序划分,认罪可以分为追诉前认罪、追诉中认罪和追诉后认罪。三是按照认罪的原因划分,认罪可以分为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四是按照认罪的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明示认罪和默示认罪。五是按照犯罪人认罪的程度来分,可以分为彻底认罪和不彻底认罪。不同的认罪形式表明了犯罪人对待犯罪的不同态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对刑罚的分配和刑罚的执行而言,不同类型的认罪将会得到不同的刑法评价,具有不同的刑法学意蕴。认罪从宽,则是指对出于悔改或认错的心理而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人,予以相对较为缓和的刑法评价和配置。认罪从宽制度的设立具有其正当性根据,这些根据包括:认识论根据、经济学根据、社会学根据、刑事政策学根据、宗教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认罪从宽制度。这些认罪从宽制度,既体现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体现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既体现在刑法对量刑的规定,也体现在刑法对行刑的规定。定罪上,刑法规定了出罪制度和违法性认识制度。量刑上,刑法规定了中止犯从宽制度、主动交代行贿从宽制度、主动交代介绍贿赂从宽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等。行刑上,刑法规定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罪人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不过,从总体上看,这些制度还比较零散,星星点点,彼此不相统属,没有一根线串连起来,因而总显得杂乱无章,前后不相承接。这主要是因为:(一)我们的刑法理论没有从一个统一视角全面地认识不同形式的认罪现象。(二)对于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认罪现象,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刑法评价标准。在分辨认罪程度从而得出不同刑法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以下几个基本规诫:第一,罪中认罪优于罪后认罪;第二,诉前认罪优于诉中和诉后认罪,诉中认罪优于诉后认罪;第三,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第四,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现行规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罪中认罪和罪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诉前认罪、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彻底认罪和不彻底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对认罪从宽制度研究工作的着眼点就应该放在这几个重点部位,在研讨中指出相应的改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