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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研究不能脱离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时期,而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围绕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组织调整与行政权力的配置、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及其监督和法律保障展开的,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行政监察权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同时,行政监察权本身也不能被滥用,这是法治政府基本的要求,行政监察权的配置与运行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并存在相应的规制机制。权力属性是一种权力的内核,只有把握权力的属性,才能真正把握权力的特征和内容。行政监察权既具有行政权属性,也具有监督权属性。它是主动性与被动性、强制性与权威性的辩证统一,它既追求行政权的效率价值,也不能缺失监督权的独立属性。另外,政务督查、预防性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以及政风监察等监察职能不是截然分开、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行政监察的职能,说到底,就是“惩”与“防”两个方面。任何权力都不是无限的,都应该有其存在的边界,权力的边界体现在权力的行使范围,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力类型,行政监察权既有特定的行使主体,也有特定的监察对象,针对特定的行为即不合理行政行为、违纪行为和违法行为。另外,行政监察权的配置体现在行政监察权的内容上,目前,我国监察机关拥有行政检查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四项基本权力。不过,基于反腐败的需要和充分发挥廉政监察的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权也有必要纳入行政监察权的内容之中。行政监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运用监察职权实施的每一项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每一步,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开展。因此,行政监察权在运行过程中,有其特定的程序和方式,主要包括了检查程序、受理控告和检举的程序、政纪案件调查程序及受理申诉程序。同时,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类型,行政监察权能否有效运行,也离不开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只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监察权才能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监察机关各项监察职权,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监察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条件。然而,为保证这些职权得到正确和有效的行使,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也是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对于行政监察权而言,我们需要推动宪法修改,确立行政监察的宪法地位,明确行政监察的法律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另外,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一个国家权力对于另一个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要求,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具有程序规则保障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监察权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