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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源于美国,始于1960年。作为新型的房地产金融投资工具,REITs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对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资本市场,对于高效开发利用房地产意义重大。我国学者和业界人士也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在中国,要想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监管是其长足运行的根本保障。鉴于国内少有对其法律监管的研究,笔者在对REITs模式选择分析后,认为中国当前应该以契约型REITs起步,在比较了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的相关监管制度之后,对我国的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机制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发展的结构选择问题,首先简单介绍了REITs的概念与作用,并对与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指出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采用契约型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障碍较小,应该以契约型REITs作为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起步和试点。
第二章探讨了我国对契约型REITs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REITs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契约型REITs中投资者不仅面临着道德风险,还面临着中国法制的不健全问题。要构建完善的契约型REITs的监管制度和环境,在内部上,要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各方当事人的资格与职能的法制架构,在外部上,要完善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督功能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对REITs的监管起到巩固加强作用。
第三章初步介绍了国外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设置,简单列举了相关国家(地区)的管理框架和法律规定。其次重点探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系统阐述了《美国国内税法典》对REITs设立的组织和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规定以及《美国国内税法典》对REITs的收入结构和分配监管、对REITs的运作所产生的外部监管等内容,为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第四章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契约型REITs的监管制度,进而提出应尽快及时制定REITs专项管理办法,并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监管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引进信用评级制度和建立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