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类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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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司——作为市场中较为活跃的主体,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然而,伴随公司这类市场主体不断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层面或者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经营现象层出不穷,这类不和谐的经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目前的立法情况对于该类违法行为采取的是简单而缺乏灵活的处理方式,比如因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管理层面往往会采取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这类单一的处罚措施,更有甚者,当公司没有及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限,工商管理部门就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措施(在2014年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该规定做出了一定的改变,即强制年检制度被取消了),而这些处罚决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经营行为造成的影响,而缺乏足够的措施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果不及时清算,公司往往处于“半死人”状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仅仅能从事与其清算有关的业务,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和信息披露不充分,会留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继续经营的机会,但这样的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由于公司尚有财产,其经营活动甚至照常进行,而此时公司的主体人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对于市场交易的相对人来说则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再比如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迟迟不组织不清算的情况下,其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和及时实现,诸如此类情况不仅增加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困难,给市场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更会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本届中央政府的带领下,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总体上还是很好,特别是对注册资金这块,政府部门已不再进行验资环节、注册资金已经没有了门槛的限制,这为零资金注册公司提供了便捷。众所周知虽然注册公司很容易,但要经营好一家公司就需要各种要素的有效配合,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倒闭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而公司主体资格的最终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通过清算程序,是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对债权人、股东以及整个经济社会作出交代的必须有的环节。原则上,公司的清算应当由其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主动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但实践中,大部分公司或不主动组织清算,或通过自行清算发现可能资不抵债,从而中止清算,而无法顺利完成注销等事宜。现实经济生活中,像该类情况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引入一种特殊的清算程序,即“强制清算”制度非常有必要。何为“强制清算”,顾名思义就是在有公权力的介入下,平等的市场主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从而终止公司的法人人格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强烈的公权力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应该在十五日日内组织清算,但这条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具有太强的操作性,这就大大降低了强制清算的效率。基于此,笔者将本文的重点放在如何构建一种相对系统的强制清算制度,为了达到相对理想的结果,设计出一套相关的配套措施。本文主要内容涉及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制度进行研究,以营业执照被吊销引起的清算的公司为对象。笔者首先概述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营业执照”的双重法律属性的争议,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之上对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类列举了吊销营业执照因违法情形不同,股东应承担的不同民事责任。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研究,笔者发现现行制度下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涉及的清算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启动事由范围过窄、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的选任和解任规定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笔者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做了相关文献综述后,选择出笔者比较赞同的较为可行的处理程序。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章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关于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但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难免会被误认为又是一部“宣言性的司法解释”。为此本部分笔者将借鉴域外运行比较成功的特别清算制度,对我们目前的强制清算制度设计存在的先天缺陷,以其找到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来弥补,从而达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文章的最后笔者对保证强制清算制度的顺利推进设计了相关的制度保障即“内部控制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可以作为强制清算制度的配套措施。“内部控制制度”来源自会计领域,目前在实践中运用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比较常见,该制度的优势在于使控制框架渗透于强制清算环节,通过强制清算的各个参与人相互牵制和监督,高效完成清算任务,解决强制清算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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