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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最直接的表现为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的数额的大幅度增加。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办理储蓄业务的方式从过去单一的开户行柜台办理存取款发展到如今的柜台通存通兑、自动柜员机全国存取款、POS机全国消费以及网上银行四种方式选择。储蓄凭证从纸质的存单、存折到塑料的储蓄卡,又发展为网上银行的无实体凭证。在银行业不断改革和创新的今天,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的纠纷却越来越多,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案件涉及的都是存款合同的主体中储户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帐户的存款数额有异动。在这种情况下,储蓄机构认为是储户的正常取款,储户却认为是储蓄机构未对交易系统和交易凭证尽到保障及防护的审慎义务。由此而引发的储蓄纠纷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复杂主要是由于取款的事实和原因错综难查,其中又夹杂着刑事犯罪。处理难度大主要是由于储户与储蓄机构的矛盾直接而尖锐,调和空间非常小。储蓄存款合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多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储蓄管理条例》进行裁判,有的更是以“先刑后民”或者此类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中止或驳回储户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则的缺失造成法院没有明确具体的判案依据。另外,当前司法实践部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法院判决对于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归责原则的理解不同,对于储蓄机构的审慎义务的宽严尺度及具体内容的把握相差悬殊,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基于如上现实问题,本文从储蓄存款合同的常见类型出发,对储蓄机构的审慎义务予以界定,对不同存款凭证情况下审慎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了违反审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对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审慎义务提出思考和建议,企盼对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