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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testament will),是自然人在其生前做的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其财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是指遗嘱人生前在其所立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根据对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分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构成继承的两种基本方式。在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方式中,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的管理、遗嘱的执行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也通常被称为“指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亦即在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在外国或与外国有联系。 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与完整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以及涉外民商事的交流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带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伦理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所以他们一般从本国利益出发,在考虑到案件的结果、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方便判决的执行等方面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冲突规范,确定涉外遗嘱的准据法。再加上继承本身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既涉及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又涉及人身关系,这就使各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在具体适用时产生法律冲突。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制度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外继承法律。 笔者拟从对遗嘱继承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分析遗嘱及其法律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作出的独立的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只是这种规定极其简单。中世纪的欧洲在接受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后,又对之有所发展。至现代社会,各国都重视遗嘱继承制度,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遗嘱继承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带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