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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是指在海上侵权损害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为了使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各种损害赔偿方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成的一个有机系统。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构成该系统的因素以及各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保险出现之前,调整海上侵权损害赔偿的只有海上侵权行为法中的赔偿制度。海上侵权行为法以归责原则为中心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和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海上侵权行为领域引入无过错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海上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填补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制度上的缺陷,人们尝试新的解决办法。在此种背景下责任保险制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责任保险的加入使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多了一种赔偿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损失发生时的赔付能力,同时扩大了无过错责任使用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损害得不到赔偿的问题。但是,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标。在谋取利益最大化和为企业承担责任保险之间的权衡中,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对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且保险公司存在着破产的、倒闭的风险,所以即使加害者投保了责任保险,受害者仍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新的问题出现就需要新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油污基金等制度被引入到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 从发展趋势上看,在我国海上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将由海上侵权行为法中的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共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