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关系法律问题辨析——朱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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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帮工”认定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现实生活中这种帮工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大量存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不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帮工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各国或地区做法不一,有的国家或地区将其认定为委任或赠与关系,也有将其认定为雇佣关系、使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我国学术界对帮工关系的定性主要有四种观点:无偿的劳务赠与关系;作为可预期换工的对价关系;无因管理行为的一种;帮工合同关系。对帮工关系的定性不同涉及到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本文的目的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帮工关系进行系统地分析,以区别于容易与其混淆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无偿委托关系等相关的法律关系,为解决本案及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在对帮工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时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在对各国或地区有关帮工关系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理论进行比较时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同时本文还运用了系统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由、案情、案件焦点及争议与分歧意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朱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有三种,原告和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  第二部分,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从帮工关系的概念、特点、定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比较方面对帮工关系进行系统地分析。帮工关系本身不同于在帮工过程中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帮工关系本身是一种“纯粹的情谊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帮工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帮工行为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情形,除帮工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对方外,帮工人对被帮工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不予赔偿。当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被帮工人或第三人损失,或帮工人自己受到损失时,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三部分,结论。原告和被告之间构成帮工关系,被告某公司应就原告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因操作不当引起燃烧事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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