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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近海养殖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巨大影响,并且对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也存在严重的威胁。自2014年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海洋塑料垃圾的防治上,会议参与国达成削减海洋塑料垃圾的协议,还将海洋塑料垃圾与全球变暖、臭氧空洞和海水酸化问题并列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环境问题。但与目前全球日益严峻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相比现有国际协议中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法律规制条文高度缺乏,远不及全球碳排放以及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章制度那么完善。因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提高全球各个群体对海洋塑料垃圾问题的重视程度并完善现有国际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本文将视角转向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分别从全球、区域两个层面梳理了现有应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中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的规制措施,发现现有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中面临着不遵约行为、标准不统一、海洋塑料垃圾主要来源的管辖权受限制、惩戒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海洋塑料垃圾污染与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同属于跨界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影响的是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各国在治理过程中必然就有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因此,本文选取了目前国际法实践中解决跨境环境污染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进行比较借鉴,这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一项国际协议能够得以成功运作的几个经验,包括机构、资金、技术和法律约束等因素。《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与《京都议定书》的遭遇的困境与这几项因素运用得当与否密切相关。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臭氧层消耗的国际法规中寻找和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的共性,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上如何去规制。最后,本文结合当前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跨界污染的国际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当前与国际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有关的基础科学理论研究、应用技术更新和污染治理现状为依托,认为现阶段各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为平衡经济发展和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带来的影响,在该问题的治理上,应着重在原有制度上的修补,并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第一、通过在条约中设置辅助性的技术与资金援助机制、修订和完善法律条款、惩戒不遵约行为等完善遵约机制。第二、通过明确与细化规则内容、减少豁免比例、统一全球监测与评估标准等措施使国际条约中标准统一,减少争议。第三、设置资金、技术、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适用。第四、拒绝“各执其政”,避免“单边主义”,倡导全球合作与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