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探究在欧盟法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下,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第一章对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概念进行界定,即认为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在撤销、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所进行的审查,具体表现为《纽约公约》项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各项理由,也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前和进行中,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并分析了欧盟法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第二章围绕《布鲁塞尔条例》与仲裁司法审查的关系而展开。由于欧盟国家间缺乏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规则,因而当事人有机会利用平行诉讼程序拖延仲裁。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通过《纽约公约》、国际民商事诉讼通过《布鲁塞尔条例》解决的“双轨制”。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通过禁诉令等方式,单方面采取的维护本国仲裁协议效力的措施,这一做法被欧洲法院在West Tankers案中判定违反欧盟法,导致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遭到弱化。欧盟《布鲁塞尔条例》修订过程中,就改善仲裁与诉讼程序关系的相关问题有过反复。最终的结果扩大了《条例》仲裁除外条款的规定,加强了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第三章讨论欧盟竞争法对欧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影响。欧盟法主要通过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间接对私主体发生作用,因此成员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时,负有正确实施欧盟法的义务。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必须将欧盟的竞争法规则视为本国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并在仲裁裁决违背欧盟竞争法规则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这份裁决。欧盟一些成员国的法院阐发了认定违反竞争法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欧洲法院对“欧盟公共政策”概念的阐发将对欧盟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持续影响。第四章首先讨论《布鲁塞尔条例》修订过程中提出的多个方案,对于我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通过协议安排,构建统一的区际仲裁司法审查管辖权制度,防止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的发生,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其次讨论了可能被卷入欧洲仲裁程序的中国当事方在面对禁诉令时所能够采取的应对措施。最后,讨论中国从应然和实然角度看明确反垄断争议具有可仲裁性,鼓励反垄断法通过仲裁程序得到“私人执行”的意义,并主张应该坚持对公共政策的从严解释的作法,确保不会因反垄断争议而扩大公共政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