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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图书馆,有着与传统图书馆相同的目的却不一样的发展模式。数字图书馆由于其发展模式的非传统化,使得传统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在数字图书馆这方面产生疑问,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不能得到统一的界定,就造成它在处理藏书、服务读者方面难以适用“合理使用”,于是就与著作者的相关知识产权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著作权纠纷。本文就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版权案例为镜,对数字图书馆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及现存法律的规定和完善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文章从两条主线展开: 案例中原告的主张:数字图书馆的行为是营利性质——违法使用自己的作品——对自己的著作权造成了侵害。 被告的主张:图书馆的数字化是大势所趋——目的与传统图书馆相同——是公益性质的大众化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对原告没有构成侵权。 文章由主线出发,对其中关涉的内容进行介绍、分析和探讨,同时还对我国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纠纷所提出的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文章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北大教授陈兴良认为其《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等三本论著被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版权而提起诉讼的过程及原被告双方的起诉与答辩观点,及法庭的调查与处理结果。 第二部分介绍数字图书馆的行为性质。主要在分析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引出目前关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的争论,以分析“公益说”与“营利说”双方阵营的对垒,提出自己的见解。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涉及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首先从“合理使用”性质的争论入手,分析对“合理使用”的两种不同观点——“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了解“合理使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及我国立法的不足,然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了解世界各国对此原则的态度,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提供适当的建议。 文章第四部分在以上各章节的基础上,介绍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的各模式,并就其进行分析。这些模式包括“先授权,后传播”、“授权要约”、“出版社授权”、“回报授权”及“一揽子授权”模式等。 文章第五部分即最后部分主要针对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提出一些建议。建议分别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数字图书馆操作过程中的技术性防御手段和人文因素入手。数字图书馆可以针对其公益性质用户采取开放手段,对其营利性质的业务采取技术性防御手段,力争避免在直接用户服务方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图书馆界要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相关的司法建议,为更好的构建美好的数字图书馆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