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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有关的依据作出,没有依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为现代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中重要的法律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和体现。证据裁判原则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人类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人类早期的时候,由于受到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案件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等证明方式,这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裁判方式。随着人类知识经验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裁判方式出现并进而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裁判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裁判者必须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为基础,即所有的事实都必须被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占据了裁判方式的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现代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直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诸多进步、文明的诉讼理念与原则的体现和要求。证据裁判制度不仅对于证据制度,而且对于整个诉讼制度都有着重要意义。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应该涉及认识论基础、人权保障理论基础、价值理论基础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正是基于认识能力、知识、经验的不断提高和积累,人类抛弃了愚昧落后的神示裁判制度,在选择了证据裁判之路以后,继续向前发展,证据裁判的方式也从不太合理的法定证据裁判方式过渡到自由心证的合理裁判方式。保障人权既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为了保障人权,现代的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证据合法性或证据能力要求,非法定形式的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而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证据裁判原则以排除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来保障人权。诉讼活动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活动,必然会涉及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的问题,因此,作为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证据裁判原则,其价值也应当是多元的,一般股来讲,至少包括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价值取向。证据裁判原则即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证据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大特征。在司法裁判中,法官是证据裁判的主体,是根据证据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的中立裁决者。裁判中的法官,包括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前者为具有良好专业素养的专业法官,后者为外行普通市民法官,英美法系中如英国的陪审团成员、大陆法系中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等。各法系因不同的法律传统而形成不同的法庭组织形式,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案件在案件审判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事实是证据裁判的客体,可以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其中待证事实又可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体现出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只不过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还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