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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作为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无形财产,影响甚至决定了其经营业绩和财产收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誉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一方面,许多经营者精心培育,呵护其自身的商誉,视商誉为其安身立命之本;另一方面,一些不法经营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实施商誉诋毁行为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商誉,以谋求竞争中的优势。 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离开商业道德,也就无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商誉诋毁行为恰恰是一种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它不仅会直接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相继立法以禁止商誉诋毁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预防和打击采用“虚假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竞争的发展,一些不法经营者试图规避法律,打法律的“擦边球”,采取各种“不当说法”贬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这种情况使得理论界及有关主管机关在商誉诋毁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难。 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商誉诋毁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严格、周密的规定,是预防和制止商誉诋毁行为大量发生和蔓延的最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人们对商誉诋毁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商誉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很不明确和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使得预防和制止商誉诋毁行为存在很大的困难。 尽管人们日益重视对商誉的保护,但是理论界对商誉和商誉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对商誉诋毁行为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因此,笔者拟在对商誉和商誉权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对商誉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约三万七千余字,除前言、结语外。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商誉和商誉权的一般考察。商誉作为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是商誉诋毁行为侵害的客体。商誉权则是商誉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经营者依法对其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商誉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条件所限,人们对商誉和商誉权的认识不足,存在很多误区。笔者从商誉生成的角度出发对商誉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详细阐述了商誉的特征,明确了商誉与名誉、荣誉、信用等相似概念的区别。商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商誉权究竟归属于哪一类民事权利,则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对‘‘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兼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几种常见学说的分析,明确了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誉权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立法对其加以保护。笔者在本部分对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作了简要地论述。 第二部分是对商誉低毁行为的剖析。商誉低毁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月产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立法以禁止商誉低毁行为。笔者在文中通过对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及地区有关商誉低毁行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对商誉低绷示为的有关规定,对商誉低绷示为的认定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之后概述了商都氏毁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并且在文中明确阐述了商誉低毁行为与商誉侵权行为、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相似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部分是对商誉i氏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研究。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商誉低绷示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严格、周密的规定,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普遍作法。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关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的学说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名誉权说”。因此,目前我国对于商誉低毁行为主要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笔者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誉低毁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重点论述了商誉低毁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于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而言,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誉低毁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很不明确、具体。因此,笔者在文中仅仅结合有关地方性竞争法规以及《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对商誉低毁行为的行政责任、开}J事责任作了比较简单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