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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是刑事诉讼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证据。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享有核心地位,“无证人即无诉讼”的谚语便是这地位的集中体现。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重要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证人证言的运用规则上,我国和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为,从诉讼理论的一般原则分析,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无法和证人出庭的行为相分离。所以,与奉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国家相比,我国证人证言在庭审中的运用多数不是以言辞的方式而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出现的。这主要是我国证人不愿出庭、出庭的证人太少等原因造成的。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深入地发展,公平正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证人出庭作证必将成为强调庭审功能、坚持公正审判的关键环节之一,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现。因此,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的课题必将再次提上日程。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对证人出庭问题的认识和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偏差,过多地偏重证人保护、强制出庭等如何正面促使证人出庭的制度研究,而忽视了对证人不出庭现象的细致分析和对证人不出庭价值的关注乃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我国证人出庭的“供求关系”分析,得出我国证人出庭问题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供不应求”的局面。并且认为当前的研究关注的是如何增加证人的“供应”的方面,而忽视了如何减少证人“需求”方面的研究。 本文立足于理论和现实,认为从减少证人出庭的需求或减少证人出庭的数量的角度思考我国证人出庭问题不失为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因此加强证人不出庭研究是必然的趋势,它能为证人出庭以及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强制出庭措施等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了规范证人不出庭,避免证人出庭的随意性,本文提出可以从案件分流和证人筛选两个方向着力。案件分流功能一般被认为是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它客观上能减少证人出庭的需求;证人筛选是考虑证人对具体案件作用不同,有选择性地让部分证人出庭,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数。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证人出庭问题始终难以得到很好地解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