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界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ldx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公有领域首次被作为法律概念使用以来已有两百多年,从整体而言,学术界、实务界能够逐渐认可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公有领域在我国专利法中还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指的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能够自由使用其中的智力信息的知识域地。公有领域得到广泛关注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专利权的扩张。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是合理的,但是如今其扩张表现尤为剧烈,可专利主题范围不断扩大,诸如人工智能生成物、基因编辑技术的可专利性讨论冲击着现有的专利制度,且顺应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时代潮流,公有领域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占;另一个方面来说,美国拜登政府出于全球公共健康的考量,在2021年宣布支持新冠疫苗专利权的豁免,各国在疫情影响下也展开药品研发和专利竞赛,这使得沉寂许久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国际焦点,有关专利法中公有领域界定的问题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合理界定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利于实现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兼顾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鼓励发明创新的同时为社会公众乃至潜在的发明人保有足够富足的、可以自由使用的“共有”知识,能够维持社会发展秩序,实现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借鉴域外各国立法经验,对我国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界定问题展开研究。追根溯源,罗马法中有关“公有物”的讨论是可作为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界定的立法源流。美国专利法产生较早,对公有领域界定和相关概念反应灵敏、适时调整,是国际社会中公有领域保护的先锋;印度仅用一百余年就能够借助专利法律制度使得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仿制药领域位于国际前列,且能够在国际条约中“闪转腾挪”、坚持自我,结合国家实际情况调整专利法使之符合本国的最大利益,对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讲值得学习与借鉴。结合实践,本文认为实有必要挖掘出当前我国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界定存在困难的原因,不仅在于缺乏宏观指导和基本原则的确立,更在于专利法中公有领域的动态性,以及公有领域立法活动的滞后性、司法实践的主观性以及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不清晰,以此清晰专利法中公有领域界定的路径。首先应明确专利法中公有领域界定的宪法规范依据,明确共有领域保留为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立法上应缩限专利的客体范围并提高授权标准,司法裁决中坚持法定主义原则,最后应科学划分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其他文献
商标财产概念的深化延伸其权利广度与深度,不正常地强化商标权人的市场力量,轻率地承认“停止侵害当然论”并不符合商标多重利益共存的现实冲突。法院在是否支持商标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时,应当综合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容忍限度,因此对商标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研究颇具现实意义。商标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是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而对商标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本质上是对注册商标权利的权衡干预。从历史脉络来看
学位
近日,以互联网为首的新兴行业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也致使超时劳动问题频发。部分企业家将员工是否接受超时劳动与其工作业绩评价相挂钩,无视了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一代青年员工更加注重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在通过工作获取生活资料的同时也希望拥有一定的闲暇生活。工作满意度是员工依据期望报酬和实际所得作出的主观性评价,侧面反映了员工的工作质量。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依赖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因此
学位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及全国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普通话形成普及推广的态势,方言的使用人数相应地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但在我国地方电视台节目制播领域,却出现了与普通话普及态势相反的一种独特的文化传播现象,即方言节目的制播呈现出“逆势增长”的态势。这种地方电视台方言节目“逆势增长”现象,与普通话加速普及的态势相比较,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相反相成。本文从区域文化认同与传承这一新的视角,运用
学位
从世界上第一例气味商标诞生伊始,气味商标已经具有30年历史,其经历了由一国到多国、由拒绝保护到承认其法律地位的历程。气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的子类型,是指由气味构成的,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种特殊标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气味商标凝结着经营者的投资和商誉,其被商标权人应用于商业实践之中以强化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的经济发展动力。给予气味商标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符合正
学位
位置商标是将可视化标识以固定比例附着在商品或服务场所的特定位置,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非传统商标。具体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可视化标识、固定位置和固定比例。“固定位置”要素是其区分与其他商标类型的关键之处,“位置”非可独立存在的要素,但在位置商标的适格性和可注册性获得上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为位置商标提供兜底保护但不能因此否认位置商标的可注册性。位置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有其正当
学位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管理模式,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延伸性适用于非会员作品上。因而该制度中的“延伸性”是指许可协议的延伸性适用,而非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范围或会员范围的扩张。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存在“权利限制说”及“权利行使说”之争,从规则内容上分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属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在著作权体系中应属于著作权的“外部限制”而
学位
随着新型视听类内容的不断涌现,学界对其“作品”或“制品”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分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的学术争议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提供了继续探讨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二分模式的契机。在二分立法模式之下,独创性不仅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水岭,亦是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核心区别所在。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国继续坚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立法模式已成定局。但该模式也面临一系列难题,包括视
学位
关键词推广是搜索引擎中常见的互联网广告,为了吸引用户点击,广告主常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来触发广告内容。这种利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引发了有关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争议。仅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在计算机后台中使用,并不属于识别来源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行为仍属于利用他人商标来争夺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商
学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为保护客体,一是因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具有法益保护价值,承载了具有财产意义的经营者商誉;二是为了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经济的繁荣发展;三是为了保持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体系协调。“有一定影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适用要件之一,其认定问题必然关系到该条款的适用结果。鉴于此,有必要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最新的《反不正当
学位
2020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在第50条设置了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规定为技术措施保护的第五种例外情形,肯定了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意义,将软件反向工程相关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带入到新的阶段。软件反向工程是在源代码不开放的背景下,获取软件中设计思想和兼容性信息的重要途径,是软件正向开发的重要辅助工作。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原软件中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此前的著作权立法并未对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