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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指在进口大量激增会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例外情况下,暂时停止实施其应负的特定义务。它主要规定在《保障措施协议》中。WTO中的保障措施实质上是例外条款的一种,是成员国在进口大量激增造成对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以维护本国利益。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产品或产业,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在实际中,由于农业、纺织业、服务业的特殊性,在这些领域采取的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有所不同,因而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除此之外,WTO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制定了特殊的保障措施——选择性保障措施。《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第16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就是这种特殊保障措施的典型。第16条使歧视性原则成了单向约束我国的规则,使我国在保障措施方面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国要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利用WTO规则,争取应有的权利来大力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