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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包括信义义务及制定法上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中信义义务又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公司非破产状态下,董事的目标在于最大化公司利益,且一般情况下董事仅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而不对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直接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但公司破产(包括公司陷入事实上破产)后,将导致一系列变化的产生:公司利益格局从稳定变为紧张,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趋于明显;债权人将取代股东成为剩余索取权人,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自治权又会受到司法权的重大干预,等等。上述变化表明,无论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只要公司已处于事实上破产状态,董事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而此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已不应再局限于公司,而应当扩张至债权人;同时,董事的目标也从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单一性,转化为挽救困境公司、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全面执行等多元化,因此,董事义务的内容也应作出必要调整以回应此种变化。由于董事的义务在公司事实上破产至进入破产程序前、进入破产程序后以及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就不同阶段的董事义务进行具体的讨论。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公司董事义务概述。本章旨在阐明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一般问题,包括董事的法律地位、公司非破产状态下董事义务的对象和义务内容,以便为后文研究公司破产时的董事义务这一特殊问题奠定基础。第二章,公司破产对董事义务的影响。本章意在从公司利益格局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和公司自治受限三方面,分析公司破产对董事义务产生的影响。试图论述公司破产状态下,董事义务应根据公司利益格局的紧张、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经营控制权扩张以及法定主体行使监督权而变化。第三章,破产公司董事义务之特殊性。本章讨论了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对象的特殊性以及义务内容的特殊性。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对象的特殊性在于,董事除应当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外,注意义务的对象还应扩张至债权人;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内容之特殊性在于,董事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应顺应公司破产的特别需要而具体化,另外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以限制董事经营管理方面的自由决策权为核心。第四章,破产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对象之扩张。本章对破产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对象扩张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论述。首先介绍并回应了学界针对董事义务向债权人扩张的批评性观点;其次考察和比较了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问题上的规定,并分析了上述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论述了董事对公司和对债权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冲突以及协调的可能。第五章,破产公司董事义务的具体内容。本章分别就公司处于事实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不同阶段,以及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中董事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公司事实上破产后,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特别是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禁止自我交易和竞业禁止,应根据公司破产后的经营状况和所处破产程序具体分析。公司事实上破产后,董事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应围绕挽救公司而展开,但不得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无合理期望避免破产清算时,董事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应具有优先地位,董事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债权人损失减至最低。破产程序开始后,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和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应以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中,董事仅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应确保公司认真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还为董事设定了其他特殊义务,包括禁止为破产可撤销和无效行为,特殊时期转让股权的禁止以及接受监督、提供协助的义务。最后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