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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各国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与其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密切相联,因时因地而异。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规定来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现代社会,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拥有更多、更高品质的知识产权是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和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条件。因此,一方面,经济主体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另一方面,一些企图不劳而获者也将目光对准他人的知识产权,针对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为了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刑法条文从第二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共七个罪名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但是知识产权犯罪并不等同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应当看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范畴。许多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知识产权侵权以及虽没有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但是却侵犯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不仅与犯罪具有同源性,而且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犯罪。从犯罪学角度而言,这些严重违法行为亦是犯罪,为探寻有效的犯罪对策,不能忽视对这些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犯罪是以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专门规定和分类为依据的,但并不局限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而是包括法定犯罪行为和法外准犯罪行为。具体是指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从对知识产权犯罪特点的概括以及具体类型的分类研究中,我们看到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并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行为人、被害人等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利益驱动、消费市场的存在、立法执法缺欠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久打不绝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与所有犯罪现象的发生机制相同,完全符合系统结构原因论的解释模式。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犯罪学的基本研究范畴之一。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加害方与被害方互动性极强的犯罪类型,更是不能放弃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与关注。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很多类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密切,同业性特征明显。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和保护能力的不足,是使其转化为被害人,从而诱发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消灭,杜绝知识产权犯罪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但是犯罪的存在并不等于犯罪现象不可以控制和减少。因此,犯罪对策的研究就成为犯罪学的必然逻辑。知识产权犯罪在中国要彻底根治尚需时日。目前我们应当采取标本兼治的方针,重在治本。主要措施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领导、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